百姓生活网正版星力新平台 2023-07-13 14:43:26 编辑: 禹艳
【基本案情】
郭甲系申请人郭某、贺某之子。郭甲与洪某于2013年2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4月9日生育一女小宇(化名),于2016年8月1日生育一子小俊(化名)。2019年7月25日,郭甲与洪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宇、小俊由郭甲抚养。2020年3月12日,郭甲死亡。其后,小宇、小俊跟随郭某、贺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撤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涉及父母及未成年子女重要的民事权利,撤销的情况和理由应当严格囿于法定。本案中,郭某、贺某认为洪某存在沉迷于赌博,且有将子女教育费用用于赌博的行为,并举示了加盖有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该证明无相关负责人签字,且洪某并非该辖区居(村)民,故高新法院对该证明中关于洪某赌博的内容不予采信。郭某、贺某所举示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洪某存在应当被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故对郭某、贺某的申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应当撤销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从宏观层面规定了三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基本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对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在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的父亲死亡后,其母亲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在无证据证明母亲存在怠于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撤消母亲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从庭审中查明的情况可得知,被申请人离婚前,两名未成年人一直与被申请人居住生活,和母亲有较强的情感羁绊。虽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有赌博行为,但未提交直接的证据证实确有赌博行为且影响到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故对此不应也不宜支持。另外在审判实际中,申请人年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承担监护职责也是应当考量的因素之一,申请人与未成年人隔代间的文化差异、沟通交流障碍,以及今后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教育等,都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生活的角度综合判定,慎重对待。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