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网正版星力新平台 2023-07-13 14:45:13 编辑: 禹艳
【救助过程】
小敏为未成年人,其母亲生前已与小敏父亲离婚。小敏的父亲在城市打零工维持生计,居无定所。母亲被害后,小敏因丧母之痛身心遭受巨大打击,不愿在老家小学继续就读,来到城市与父亲生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小敏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后,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在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针对小敏辍学后虽恢复上学但只能在小学借读、无正式学籍,以及需要心理疏导等问题,立即与当地妇联及教育部门进行沟通,帮助协调解决了小敏的实际困难。之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开展回访工作,为小敏送去书籍、牛奶等学习生活用品,鼓励其认真学习、快乐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大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为其提供学习条件的典型案例。司法救助不是终点,而是帮扶被救助人的起点。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救助生活陷入急困的未成年人时,发现其身心因亲历刑事案件惨烈现场而遭受巨大创伤,宁愿失学也不愿再留在原籍地,而是坚持投奔在异地谋生的父亲等特殊情况后,为了尽可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及时向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组织和教育部门通报情况,协调解决被救助未成年人异地入学难题,并提供专业心理疏导等帮扶措施,帮助其逐渐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状态,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生动法治故事,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