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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生活网正版星力新平台 2023-07-13 14:41:23 编辑: 禹艳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请求不直接抚养的父或者母探望的,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小阳(化名)父母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女儿小阳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李某有探望权。离婚后,小阳和母亲在当地生活,李某在外省工作、生活,后再婚并育有一女。离婚后,李某因探望女儿与张某产生纠纷,2020年,李某曾向张某住所地所在的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李某每月及长假期间可探望小阳并确定了具体履行方式,张某应予以配合。但在此后几次的探望过程中,李某与张某就探望具体事宜产生矛盾,且双方之间仍存在财产、抚养费等纠纷并已进入诉讼阶段。李某在2021年9月以后未再探望小阳。小阳以父亲一年多未对其探望,父爱严重缺失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属性,对未成年子女而言,更应侧重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导向,未成年人不应仅被视为探望指向的对象,在父母长期怠于探望时,未成年人有权表达并直接提出探望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为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法院决定启动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委托心理咨询专家对小阳父母进行情绪疏导,引导其重视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为探望女儿搭建友好沟通平台。在充分了解小阳及其父母对于探望方式的意愿后,法院判决李某定期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小阳进行探望。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根据判后回访机制反馈,李某主动按期履行探望义务。

【典型意义】

(一)明确探望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属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未对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双重属性予以明确,但通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可知,离婚后不直接承担抚养义务一方具有继续养育、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而探望作为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实现方式,对于父母一方来说具有权利义务双重属性的特征,而对于未成年人则更强调其权利属性,即在父母长期怠于探望或者父母明确拒绝探望使得被探望权利无法实现时,未成年人有权表达并直接提出探望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支持未成年人享有探望权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本意和基本原则。探望权的设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家庭成员变更以及亲情陪伴缺失等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若仅将探望视为父母一方享有的单向权利、将子女视为被探望对象,则在子女长期未得到父母探望时,亦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探望请求,当未成年子女双向情感交流抚慰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其利益将陷入被忽视甚至被侵害的境地,显然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支持未成年人享有探望权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释法说理的具体体现。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一方面结合立法解释、目的解释及探望权属性辨析角度,以法律解释方法、法理分析等方式围绕未成年人能否作为探望权主体这一争议焦点进行说理,为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要求非直接抚养方对其进行探望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提供充分的论据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释法说理,明确了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探望权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导向,为父母与未成年人的双向探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通过家庭的情感认同、家长的言传身教、家风的浸润熏陶,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少年儿童心中生根发芽,对增进家庭和睦、家庭幸福、家庭文明,促进社会安定、社会祥和、社会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通过综合运用家事审判专门机制实现纠纷实质化解。本案判决生效后,李某按期履行探望义务,小阳也得到父亲充分的关爱与陪伴。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有赖于家事审判专门机制的作用。一是用活心理疏导机制,从根源上化解矛盾。通过委托心理咨询专家对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有助于打开双方心理症结,修复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从源头上实质化解矛盾。二是深化院校联动,引入专家意见。通过邀请婚姻法专家参与法官会议,对前沿问题进行意见交流,为司法实践提供学理观点。三是建立判后回访机制,对解纷效果进行全程关护。通过建立跟踪回访档案,定期对判后履行情况进行电话回访,把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延伸至法庭之外,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正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关于纠纷实质化解在基层的目标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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